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监管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贮存场所内及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