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