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前,应当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核实。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