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前,应当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核实。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