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以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完成鉴别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