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台账、报送有关资料。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