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产业化推广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