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将管理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