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因素,将管理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