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就近处置的原则,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布局,提升处置能力;倡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就近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