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日常网格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