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流向、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贮存能力和贮存设施规范性等的核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者核查结果有误的,应当及时启动核实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

术服务机构提供核实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