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刘秀传说、三国传说、黑暗传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襄阳花鼓戏、越调、老河口丝弦、锣鼓艺术、唢呐艺术、老河口木版年画、程河柳编、高跷花鼓、襄河道坠子等传统戏剧、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曲艺和杂技;
(三)枣阳粗布制作技艺、熊银匠手工银器制作技艺、襄阳大头菜腌制技艺、七星镇痛膏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穿天节、汉江石赏石习俗等民俗;
(五)玄门太极功夫、卧龙吴氏舞狮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实物征集、申报评审、展览展示、代表性传承人健康体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保护补助费是指对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性活动及组织管理工作奖励发生的支出。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支持、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标准和培训计划,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民族宗教、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和健康、生态环境、税务、档案、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支持相关所有人、管理人利用公园、广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工艺、传统技艺的存续状态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相关规定,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一)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二)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综合性或专题类展示场馆,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记忆性项目保护名录,收集、制作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数据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濒危项目保护名录,优先安排保护经费,提供和改善传承条件,记录并保存传承人技艺和项目技艺流程,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生产性项目保护目录,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申报条件以及认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免费体检。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受捐赠和资助的单位应当向捐赠者和资助者颁发证书。
鼓励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与外地进行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传承实践。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