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上一级名录的项目。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工艺、传统技艺的存续状态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相关规定,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