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支持、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标准和培训计划,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民族宗教、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和健康、生态环境、税务、档案、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