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制定并落实项目保护专项规划,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二)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综合性或专题类展示场馆,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