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