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