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健全工作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