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能够或者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市场准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贷扶持、电子商务、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