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实物征集、申报评审、展览展示、代表性传承人健康体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保护补助费是指对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性活动及组织管理工作奖励发生的支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