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制定机关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2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三章控制吸烟规定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进行举报和投诉。
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