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第十一条有效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