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作为其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