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