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