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