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进行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