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制吸烟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