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