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