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