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 制定机关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9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和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配备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三)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
(四)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清洁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六)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确定保洁方式和服务标准;
(四)组织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五)治理农村污水;
(六)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七)组织清理乡村河流、池塘、沟渠、道路等的垃圾、淤泥、污水;
(八)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九)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十)建立、落实乡村清洁监督和举报等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
按照要求建设卫生厕所和处理污水,对所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场所。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置。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清洁公益宣传。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随意丢弃农用薄膜、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堆放或者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