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和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行为的权利。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