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和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行为的权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乡村清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村(居)民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