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对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