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三)随意丢弃农用薄膜、肥料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堆放或者焚烧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