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村范围内的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卫生保洁消杀工作,落实卫生防疫和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