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公共卫生厕所,推进乡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