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乡村清洁设施,不得阻止、妨碍乡村清洁设施的建设或者运行。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