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