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