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乡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