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