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 制定机关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5月28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红色资源中的文物、革命遗址、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以及遗物;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六)见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历程的重要历史事件标志地、展览馆、纪念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红色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并指导村民、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红色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历史建筑的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档案、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参加。
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党史研究、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建筑、教育、文化传播、档案、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资源线索。
(一)根据红色资源普查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提出申报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拟订红色资源初步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党史研究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单,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定。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对象本体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推进信息共享。
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设定,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名称、史实简介、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等。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属于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与相关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毁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保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环境整洁,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养维护、宣传教育、保护利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保护协议约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享有参与制定保护方案、获得指导、接受培训、获得合法使用收益、申请修缮补助等权利。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工作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或者筹集。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申请修缮补助。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与保护责任人在公平、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通过产权置换、购买、长期托管等方式予以保护。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三)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等;
(四)开;
(五)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红色资源形象的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文献资料、代表性可移动实物等可移动红色资源,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免费寄存、修复等便利服务,相关费用在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应当提升保护利用水平,加强可移动红色资源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
禁止以歪曲、亵渎、丑化、否定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播放或者刊登红色文化题材作品等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并充分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效果。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文化旧址、遗址等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红色文化旧址、遗址、主题展览馆、纪念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