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并指导村民、居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