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在揭阳地区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以及遗物;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六)见证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历程的重要历史事件标志地、展览馆、纪念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