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进行维护修缮,应当遵循尊重原貌、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手续的,报有关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维护修缮工作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或者筹集。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申请修缮补助。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与保护责任人在公平、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通过产权置换、购买、长期托管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