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除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以外的红色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