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将经核定的红色资源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对象本体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推进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