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

红色资源中的文物、革命遗址、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