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及时设立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设定,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名称、史实简介、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等。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