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三)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等;(四)开;(五)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红色资源形象的行为;(。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