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毁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保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环境整洁,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养维护、宣传教育、保护利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保护协议约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享有参与制定保护方案、获得指导、接受培训、获得合法使用收益、申请修缮补助等权利。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