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以及党史教育活动。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文化旧址、遗址等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红色文化旧址、遗址、主题展览馆、纪念馆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